一般退运货物区别于直接退运货物,是指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后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运出、进境的货物,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(监管代码“4561”)。
几种常见的退运方式
●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,监管方式为“来料料件退换”(0300)、“进料料件退换”(0700)、“来料成品退换”(4400)、“进料成品退换”(4600)。
●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,监管方式为“加工设备退运”(0466)。
● 租赁不满一年的货物,期满复运出(进)境,监管方式为“租赁不满一年”(1500)。
● “免税品”(1741)退运出境,监管方式为“其他”(9900)。
● 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,监管方式为“区内设备退运”(5361)。
●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,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,监管方式为“其他”(9900)。
退运的原因——“因品质或规格原因”
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(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、外观质量)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、型号、成份、含量、技术指标等,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,也可能是因为不熟悉对方市场以致遭遇贸易壁垒而被要求退货。
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,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。
退运货物所需文件
1、退运协议;
2、退运情况说明;
3、检验机构出具的中文品质或规格不符证明;
4、原出口报关单及报关文件;
5、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;
6、报关委托书、进口发票、箱单;
7、其他海关认为提供的必要文件。
实例
例:2021年10月,某企业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电热水壶一批,境外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电热水壶存在无法加热的问题,经买卖双方协商,由于货物品质未能达到要求,故决定退回。2022年1月,企业以“退运货物”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批电热水壶。
提交的材料可证明出口货物因品质原因被退回,且货物在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,故准予免税放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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